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行业信息/ 行业新闻

财政部令第114号: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废止7件,失效2件

发布时间:2024-01-26

今日看点


TODAY'S NEWS





1、财政部令第114号: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废止7件,失效2件

2、合肥试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3、高校大宗食材采购怎么采购?

                    

今日新闻
TODAY'S NEWS


01
财政部令第114号:政府采购类废止相关文件7件,失效2件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财政部对截至2022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1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7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57件。和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废止7件,失效2件。

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国库类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金融类: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国库类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02

合肥试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公法〔2024〕22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4-00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关于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轻微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评价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对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方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三)坚持规范执法、信用监管。不断优化自由裁量权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对按要求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二、适用“轻微不罚”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轻微不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轻微不罚”的具体标准


1.初次违法,可以结合以下要素认定:一是2年内未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影响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违法行为单一、及时中止的;四是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的认定,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二是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指导下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在“纠错期”内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整改措施且取得实质性效果的情形。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违法行为没有对评标、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二是没有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三是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四是没有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5.没有主观过错,可以综合下列因素认定:一是能够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二是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三是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四是其他能够反映没有主观过错的事实依据。


四、实施“轻微不罚”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属于可以适用“轻微不罚”情形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且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实施“轻微不罚”制度应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告知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轻微不罚”制度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兑现承诺,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意见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

微信图片_20240126140543.jpg

03

高校大宗食材采购怎么采购?

高校大宗食材包括米、面、食用油、果蔬、调味品等,是高校科研教学生活保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高校大宗食材采购的效果直接关乎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也关乎师生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然而,如何合法依规地采购到保质保量、物有所值的食材,一直是困扰高校采购人的难题。本文聚焦高校大宗食材采购涉及到的五个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问题一  大宗食材采购是不是政府采购?


大宗食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取决于各学校食堂的管理模式和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情况和分析如下:


第一种:食堂由后勤部门成立的实体企业独立经营。后勤部门成立独立法人的公司,自负盈亏。这种资金来源是来自于公司账户,不必纳入高校预算管理。这种经营模式的大宗食材不属于政府采购。


第二种:学校将食堂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学校只负责第三方运营公司的遴选。这种情况,采购食材的资金不是由学校支付,自然也不能算作政府采购。


第三种:食堂由后勤部门经营管理,但后勤部门属于学校部门之一。后勤部门为学校行政部门之一,虽然一般有单独的账户,但是账户“挂”在学校大账上。


对于第三种情形,业界对大宗食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大宗食材采购应当属于政府采购。


另一种观点则对高校食堂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提出异议。该观点认为,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而高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经费源于高校师生支付的费用,本质上只是由高校代为收取,最终需支付给食材供应商,应该和代收教材费等类似,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


问题二  如何确定采购需求?


大宗食材项目采购的最大难点和痛点,就是部分食材的采购需求难以描述和评价。


首先,食材过于普遍和常见,其采购需求难以用标准衡量。除了满足国标、外表和新鲜度的要求外,更高的技术指标难以提炼。例如,米的品种有很多,但是采购人很难对米的口感、营养、香气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只能依靠供应商的自我声明或者使用人的反馈,但使用人的反馈在采购环节很难体现。


其次,部分食材品种多而杂,技术需求难以覆盖全面。以调味品为例,南京大学2023年度这一采购项目包括调味品300余种,预算544万元。不同的调味品可能有不同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等,采购要求很难完整、准确、全面列举。


食品安全是高校食堂的生命线,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然而,食材市场上同类产品众多,质量良莠不齐,如何科学、合理、完整地制定采购需求,是高校食堂面临的一大难题。希望财政部门和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关的需求标准,明确食材的品种、规格、等级等要求,同时加强对食材的检测和监督,确保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


问题三  如何划分采购包?


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如何划分采购包更合理,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采购包划分应遵循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例如,普通牛羊肉和清真牛羊肉,虽然都是属于牛羊肉,但清真牛羊肉的加工、储运、销售需要符合特定的饮食习惯,为了尊重和保障相关民族成员在饮食方面的习俗,必须分开采购。


第二,采购包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竞争原则,应避免项目划分太大,影响竞争。例如:冷鲜鸡鸭、牛羊肉、猪肉,在政府采购分类目录中,都属于禽畜肉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各自领域的供应商产品优势不同,分开更有利于竞争。


第三,除以上两种情况外,采购包划分应按照应合尽合的原则。属于同一品目的,尽量归属于同一个项目,可以避免被认为故意拆分规避招标。不属于同一品目的,比如政府采购分类目录里将蔬菜、食用菌和薯类进行了区分,但在采购执行时,也建议归并在一个采购包中采购。


问题四  大宗食材采购是不是政府采购?


食材的供需关系受到季节、气候、灾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食材价格上下波动。这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两种做法。


做法一,在采购过程中食材按浮动比例报价,供货价格等于“基准价+固定价”的浮动比例。缺点在于,部分食材的基准价难以确定,例如,价格浮动最大的食材莫过于蔬菜和鸡蛋,在南京市本地,没有一家机构能够及时给出一个公允的基准价,且不同地区的基准价也不一样,这就给采购人和供应商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难度和风险。


做法二,在采购过程中食材按当前市场价格报价,遇到价格波动的情况,再进行调价。在采购时预先设定好价格调整的标准和流程,当某种食材的价格波动达到调价的幅度时,按照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调价。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往往故意以低价谋取中标,中标后再谋取调价。低价中标给采购人带来的履约风险非常大,一旦内控机制不健全,谋取调价的过程也极易引发廉政风险。


因此,建议采购人在进行采购前,先做好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分析不同食材品种的价格波动因素和规律,选择合适的报价方式。同时,制定一套以非必要不变动的原则为主,以完整缜密的内控流程为辅的价格调整机制,确保食材供货价格的合理稳定。


问题五  如何应对供应商的违约?


食材供应商的违约是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采购人交付食材,或者交付的食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食材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食堂的正常运营,甚至引发安全和稳定问题。


首先,可采用收取履约保证金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虽然增加了供应商的违约成本,可起到惩罚和预防的作用,但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最多只可以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方式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一旦供应商违约,采购人除了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需要重新进行采购,这会增加采购人的时间和成本。因此,采购人还需要采取其他的采购措施,来保障食材的正常供应。


其次,可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即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形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建立供应商的长期激励机制,促进供应商的诚信经营,也可以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和选择,提高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这种方式的缺点是,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并未形成有效的供应商评价体系,无法对其不诚信的履约行为作出有效制约。建议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各类不诚信行为进行惩戒,行为恶劣的,可以限制其市场准入。由此引导供应商遵守诚信原则,打造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


再次,可以将大宗食材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畴,在采购过程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确定多家入围供应商,保证食材的供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提高采购的灵活性和应急能力,也可以增加供应商的竞争压力,促使其履约。但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大宗食材采购并不属于可以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情形。


最后,高校大宗食材采购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安全甚至稳定等多方面的因素。希望主管部门能对高校大宗食材采购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考虑到采购问题中的痛点和难点,赋予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