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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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暖通空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徽省暖通空调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HVA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VA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省从事暖通空调行业的工程及生产企业、经销商及关联配套产品销售企业、大专院校及设计院所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法人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团结互助为愿望,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规范净化、繁荣安徽省暖通空调行业市场。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国轩凯旋大厦2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暖通空调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暖通空调行业发展规化和相关行业标准及行业道德规范。组织全省暖通空调行业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经商的意识。

(二)开展暖通空调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和规范企业施工管理水平。搭建沟通业务信息平台,组织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推广先进行业管理方法和节能减排新技术,全面提高行业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四)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的相关职能。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组织暖通空调节能行业评比奖项的设置、评选、专家复查、表彰等工作。对暖通空调节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检测及创新成果应用等进行技术咨询服务。

(六)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调解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由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和免职;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会费标准;

(十三)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